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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光建、乔羽堃:面对口罩涨价 市场监管不要“一刀切”

2020-03-29

作者:许光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乔羽堃(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许光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一度成为紧缺物品,部分地区的口罩价格过度上涨更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近日,随着口罩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增长,市面上口罩供应紧张的局面已经过去,各地经营者通过多种方法、渠道把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口罩源源不断地销售到居民手中,冲锋在前、无私奉献的广大医务人员需要的口罩得到了保障。在供给增长的大背景下,口罩价格的上涨势头已经不再那么令人担忧,但是在“全国疫情发展拐点尚未到来,湖北省和武汉市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重要时刻,抗击疫情的任务还很艰巨,口罩供给和价格依然是一个必须继续重视的问题。回顾一下近期口罩价格的上涨和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对口罩和其他抗击疫情需要的重要物资和商品的价格,必须做到依法监管,依法干预,切忌“一刀切”的做法。

疫情暴发后,面对部分地区口罩和相关医疗防护用品价格的突然大幅上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1月25日发文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提出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这之前,一些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针对本地区发生的口罩价格上涨过多的情况及时出台了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例如,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1月22日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了《市场价格行为提醒书》,及时提醒相关企业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1月23日就依法对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度抬高N95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款。再如,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于1月24日发布《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书》,明确了对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件出台后,各地积极贯彻执行。

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就发布了疫情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按照这个意见版本,明确了有三种情形将被认定为哄抬价格:一是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价格超过1月21日;二是当进货成本发生变化时,购销差额相比于1月21日前有所扩大;三是无参照原价的情况时,购销差价超过15%。(因为这个文件的规定在执行中引发社会关注,已经进行了修订)。山东省于1月28号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视情适时开展临时价格干预。启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预案,授权有关市必要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山东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三单位联合发文《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浙江、湖南等省也都出台了控制口罩等商品价格过度上涨的政策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政府出台的防范口罩等重要商品价格过度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认为这样做是有利于威慑和处理某些商家乘机哄抬价格的不良做法。但是同时,由于某些地区政策措施只考虑到了防范价格过度上涨,对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导致商家在疫情发生期间大幅上涨的成本难以得到补偿从而出现经营困难。比较受人们关注的是某市某商家因为仅仅4毛钱的利润而遭到处罚。由上述事件及个别省市价格监管文件的调整变化可以发现,对于如何判定价格上涨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政策实施应遵循何种具体原则,市场价格监管如何与紧缺物资供应机制相协调,诸如此类的若干问题尚存争议。对于口罩等防疫物资的价格监管,各界人士议论纷纷,提出了不同的政策建议。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依法监管市场价格应遵循以下思路原则:

首先,对于口罩等重要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在必要时可以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通过深入的实际调查,广泛征求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研究制定合理的价格涨幅标准,并结合当前当地市场的供需实际情况,对于不同种类物品,参照疫情发生前的实际价格水平,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标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临时价格干预的主要措施手段包括三类,一是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二是规定限价,三是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临时价格干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这种政策措施,最近两年曾经在某些地区实施过。例如,在2018、2019年举办第一届、第二届国际进出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市对全市酒店旅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部分公共停车场(库)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在2019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对猪肉价格实施临时干预措施,规定在10个市场售卖4个品种限价猪肉,于每日上午9时起,在青秀区麻村农贸市场、华园农贸市场等10个市场设立定点摊位,每个摊位按市商务部门的规定,以低于前10日市场均价10%以上的价格,限量向市民销售精瘦肉、前后腿肉、五花肉和排骨,每位消费者每日限购2斤。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施策得当,不仅解决了市场价格稳定问题,也极大地提振了消费者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同时保障了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从当下情况来看,在个别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实是保障百姓生活的有力有效措施。

政府在实施价格干预的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但是对于经营者通过正常经营应当获得的合理利润予以重视和鼓励。在监管过程中,还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线下市场和线上市场进行深入的监管防控。在监管中,要充分体现包容性监管的监管理念,因地制宜监管,充分考虑企业和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尊重不同时期经营者所承担成本不同的客观差异,避免诸如15%幅度这样的一刀切式的模式。同时,也要避免“过度监管”,避免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层层加码的现象。

市场监管部门在价格监管中更应当认识到,在疫情发生和防控期间,经营者的生产和经营也是很不容易的,也有一定的经营风险,成本费用的较大幅度上涨是很难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对于价格上涨幅度控制过严过紧,将使企业无法获得合理利润,甚至难以补偿成本,挫伤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积极性。这种不当的价格干预可能就会带来抑制市场供给的不良后果,发生在湖北省某市的“6毛进价1元出售遭处罚”的事件是不应当再出现的。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强调指出,“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政府在市场价格监管方面要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监管。与此同时,还要大力完善口罩等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信息披露,使百姓对这些产品市场价格变动能够及时了解,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价格监管。相信,随着各地口罩生产的迅速恢复,供给的迅速增长,保持口罩价格平稳变动是不难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