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6
孙柏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新近出台的《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下简称《条例》),致力践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念,不仅从制度上规范了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治理主体的职责、角色、权限及其运行机制,而且阐释了它在首都基层社会治理中承担的更重要职责及更大作用。《条例》的立法精神凸显,市委市政府通过整体性首都基层治理制度变革,面向首都基层治理问题,整合辖区资源,聚合多元力量,努力构建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构筑基层多元共治的组织制度基础,街道承担“居间统筹”与“多元聚合”的职责。《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是赋予街道一系列统筹辖区、指挥调度的角色和功能,将街道事务治理与其统筹职权对接。在政社关系建设上,《条例》同样授权街道作为多元共治的组织化机制和“抓手”,在聚合多元治理力量过程中,通过基本组织与协调制度,居间协同辖区内各类社会资源。街道层面要建立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通过党建引领协商议事规程,组织、动员辖区社会单位、居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参与基层公共事务治理;在社区层面,则以社区议事大厅为平台,指导、组织、吸纳居民参与社区共同利益事务;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联合会,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辖区治理。据此,街道居间斡旋各种力量,指导、组织、动员多元主体参与,增进政社互动的作用大大加强。
以增能社区和促进自治为目标,街道为增进社区自治管理与营造社区共治保驾护航。当前社会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化,以街道为辖区主责机构的基层治理模式,不仅有助于克服“碎片化”治理结构,协调利益关系,整合利益诉求,而且可通过一系列赋权街道的制度保障,引导社区居民增进共同治理能力,释放社区自治能力。《条例》规定,必须以清单制约束街道下达给社区的非法定协助事务事项,保证社区自治的空间;同时,街道有责任推动并指导社区自治的能力建设,形成自治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包括制定和完善居民公约、指导社区事务管理、开展志愿服务、孵化各类社区群众性组织等,通过政社互动达成社区共治。
以基层公共事务治理为载体,街道动员、聚集多元主体力量共同治理。基层治理中心目标在于回应居民诉求,解决一线问题,提供有效服务。以公共事务为纽带,集聚利益相关人和社区力量,形成合力,是基层多元共治的重要途径,也是街道发挥整合资源能力的重要场域。《条例》说明了当下普遍关注的社区公共事务,从居民缔结的共同规则,到公共安全、养老助残、环境治理、文体活动,再到化解矛盾纠纷、和谐邻里等,规定了街道在组织社区事务中的责任,提出了以机制创新促进基层多元共治的要求。
以多元主体协商议事机制为渠道,街道运用协商民主制度,推动合作共识的达成。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协商民主作为社会共同体形成的制度化渠道,对于基层治理意义重大。面对基层治理中多元利益协调以及共同行动形成的诉求,街道肩负着推动协商议事规则嵌入到基层治理过程的重任。完善协商议事制度,不仅要在街道建立协商的基础组织制度,更为重要的是,街道要成为协商议题与议程的发动者和倡导者,推动与多元主体利益相关的政策议题开放和公共空间开放;要努力推进共识性协商议事规则的建立,保证协商过程的程序正义,使基层协商机制以及多元共治切实运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