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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幽泓副教授谈改革开放四十年民间组织

2019-03-11

2019年3月6日中午,公共管理学院在求是320会议室举办了第133期学术沙龙,学院退休副教授陈幽泓老师作了主题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民间组织重建与政社关系重构的政策发展叙述以及对三个社区治理组织的比较分析”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魏娜教授主持,共有来自院内外20余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民间社会的复兴与发展进行了回顾和综述,并围绕政社关系的重构对行业协会、居委会等组织采取的去行政化举措做了介绍与评述,并特别对三个社区治理组织的性质与发展沿革进行了阐释、比较与法律分析。


陈幽泓副教授首先对“民间组织”这一概念做了定义与说明并阐述了1978年起始国家对民间组织的重建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创设。民间(社会)组织概念强调社会组织在国家和市场的“中间性”以及在内部事务上的“自主性”。改革开放后1982宪法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了规定。同时自1980年代起国家对社区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大会/业委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组织进行法律与制度建设。

随后陈幽泓副教授梳理了自十七大以来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纲领性文件要点。自2007年十七大起,党的大会发布了了一系列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的纲领性文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被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政治理念的转变,并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现代化联系起来。十九大进一步明确“居民自治”、“民主协商”、“参与权利”的内容要点。2017年,中共中央历史上首次针对城乡社区治理发布的纲领性文件,把四十年改革开放来,在城乡基层社区中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业主自治、社会组织方面依法实践在思想理论体系层面予以肯定,并因此锻造了我国基层群众自治中社区治理的制度框架。

最后陈幽泓副教授重点介绍了在国家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的改革中如何使民间组织成为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力量。关于在政社关系重构中的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和资源的配置,演讲指出公共服务供给2000年后因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达到一个新的高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凸显,政府开始赋权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演讲随后提到从1980到2000年代,我国先后创立了业主大会、村委会和居委会三个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并构建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对三个组织做了制度设计。其中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城市业主组织是经济改革的产物,1990年代起中国城市住房从国有资产到私有化发生巨大变化和其后房地产业的兴起形成“全民化”的业主阶层,但总体而言业主组织仍然处于大面积缺位状态;而村民委员会组织仍然处于农村经济与社会的转型中;基层治理体系中的居民委员会组织从1954年到改革开放以后至今,一直是城市基层治理坚实的基础单元,陈幽泓教授认为迫切需要根据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对城乡社区组织“减负”要求“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陈幽泓教授的讲座干货满满,师生们收获良多。讲座结束后部分师生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