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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山:协商+共治:构建社会治理新机制

2019-12-17


杨宏山|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

作为针对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治理活动,社会治理涉及矛盾调解、利益协调、治安防控、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社区管理和服务等多方面内容。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活力和秩序的关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改变,公众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显著增强,社会治理面临的形势和环境更为复杂。这就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社会上出现的新问题、公众的新需求,及时提出社会治理的新命题,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需求良性互动。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发展协商民主。

社会治理涉及多元主体,每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各有差异。这就要求构建包容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议事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十九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凸显了民主协商的重要性。社会治理是对人做工作,需要打破政府本位主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在沟通和对话中集聚共识、形成合力。

这几年,协商民主运作机制在城乡治理中已经见到成效。如针对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些街道社区推进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治理机制建设,在社区党委、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社区议事会,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纳入进来,通过民主协商制定业主公约、业主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管理规范,解决社区“停车难”“门前三包”等群众关切的难题。实践表明,协商民主的运作机制,有利于形成互惠性规则,培育契约精神,调动多方主体的积极性,使治理可持续。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还需遵循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

基层政权的行政编制和财政资源有限,直接支配的公共资源较少,承担的行政职责却不少,普遍面临“有限资源、全面责任”的难题。随着居民权利意识增强,有关公共服务、物业服务、集体资产管理的投诉持续增加。完善城乡治理体系,提升基层问题的处置率和办结率,已经成为社会治理改革的重要议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大力发展共同治理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积极探索自主治理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民主化、协同化水平。

在协商和共治两个维度,目前全国各地已积累了丰富的创新实践案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以街道为单位,构建党建引领的物业联盟体系,探索了一条适合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浙江省桐乡市开展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建设,将乡贤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形成乡贤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运作机制,被中央政法委定位为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这些地方经验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缓解部分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方面各有特点,值得借鉴推广。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坚持顶层设计型改革和问题倒逼型改革相结合,一方面总结社会治理发展规律,自上而下推进制度建设,一方面吸收全国各地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及时将可复制的地方探索纳入国家政策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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