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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评论

2015-01-23

 

《中国土地科学》2014年11期

研究目的:探索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范式,探讨适合中国大陆国情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方法:文献资料分析法,归纳总结法。研究结果: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共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登记,并以登记发生效力。研究结论:中国大陆不动产物权登记属权利登记制,同时也汲取了托伦斯登记制的优点;不动产登记具有决定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善意保护的效力、风险警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