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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与政府特许经营的关系及立法策略

2016-10-18

《财政研究》,20166),78-85.



        PPP与政府特许经营作为舶来品,来自于不同法系和国家,这也就注定了在我们引入这两个概念时必然会产生歧义。这不仅是因为PPP和政府特许经营两个词本身的不确定性,更是因为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在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中,PPP作为政府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方向和策略,是包含政府特许经营的,即不管是在哪个层面谈PPP,政府特许经营都是PPP的一种形式而已。在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行政法比较发达,现有行政合同、行政法院体系及其相应的制度非常成熟,而且公私界限也非常明确。这样,长期以来的公法传统造就公共部门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以行政合同形式进行规制的格局。所以,政府特许经营作为公法传承下来的固有基础设施的经营模式已经非常成熟。

        虽然PPP与政府特许经营来自不同法系和不同国家的话语体系,但其所指向的内容则有诸多共同之处。在全球化不断加速进程中,这两者也注定有一个相互学习和相互融合的过程。PPP和政府特许经营虽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产生、但却由于具有相同内容,并在全球化影响下,相互借鉴、互相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且在法律语言、立法技术方面也在正在逐步走向融合,而且逐步趋于统一。

        基于既有体制,我国关于PPP和政府特许经营的立法的一个可行的立法策略选择是:国家应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同时,强调整体规划、分层实施,并结合中国“政策实验”的成功模式,考虑先选择试点单位或地区,在某些地方或部门进行立法。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全国性立法。如果是具体领域或工具的立法(如政府特许经营立法),应考虑通过规章进行规范;如果是多领域或某一种类工具的立法,则应通过全国的行政法规来规范。就现阶段而言,短期内可考虑《政府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立法,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条例》,囊括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所关心的问题;从长远考虑,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法》《公共部门合同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等,加强PPP、政府特许经营立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