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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公共利益司法救济制度困境与消解:澳大利亚经验的启示

2017-02-21

《国际城市规划》,2017(1),11-22



       作为一种行政规划,城乡规划具有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的特征,涉及公民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是行政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如英国法学家韦德所言,“在现代国家的行政控制和服务中,城乡规划是引起最多诉讼案件的行为之一”。在“法治国家”理念下,当强制性的规划权被滥用时,如何为受侵害的私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是城乡规划法治化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重要议题,城乡规划权利救济制度构建至关重要。然而,纵观国内规划界,关于权利救济的研究和讨论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非法侵占城市公共绿地与河道水系,破坏水源保护地和自然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街区大拆大建等新闻时常诉诸于报端,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城市公共利益权利救济的制度性阻滞,相关维权行为往往很难走进法院大门,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公力救济渠道的缺失在客观上迫使民间维权人士转向法外自力救济,表现为非正常渠道表达诉求的群体性抗议和抗争,例如:全国各地因PX项目引发的集体散步事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和“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等具体举措。《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也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构建新型城市治理结构的基本思路。在此背景下,如何建构有效的城市公共利益权利救济制度已成为新型城镇化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主要围绕城市公共利益的权利救济展开论述,探讨我国现行城乡规划司法救济制度在保护城市公共利益方面的现实困境。作为全世界最早建立城乡规划司法救济制度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法治化破局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深入剖析澳大利亚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针对我国城乡规划司法救济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希望以拙作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关于这一被长久忽视的重要议题的关注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