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温暖基金会首都教职工爱心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本着捐助公开、受助公平、使用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首都教职工爱心专项基金”由北京市教育工会和各爱心单位共同发起,基金主要用于首都教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等事件的救助或资助。
第三条 本管理使用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温暖基金会首都教职工爱心专项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专项基金可接受社会公募,基金来源于:
1.北京市教育工会及各级组织的资助;
2.首都教育系统教职工和高等院校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3.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自愿捐赠;
4.专项募集活动所得资金定向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专项基金账号设在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北京市温暖基金会账户,按照北京市温暖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和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管理。北京市温暖基金会首都教职工爱心专项基金的利息作为基金的管理运作费用。
基金会账号
户 名:北京市温暖基金会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长安街支行
账 号:860581199710001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五条 救助对象
本基金救助对象为首都教育系统在职教职工、参加工会组织并缴纳工会会费、且持有北京市“京卡·职工互助服务卡”的工会会员。
第六条 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医疗救助
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后,依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救助。救助标准: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自付部分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6000元。
因特殊困难超出上述救助额度的,须经北京市温暖基金会首都教职工爱心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按照相关评审程序研究决定。
(二)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救助
教职工本人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依法享受有关部门经济补偿后,家庭仍有较大损失和特殊困难的,其家人(配偶或子女)可申请救助,给予一次性补助金6000元。
(三)其他资助
其他资助是指经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按照相关程序认定需要资助的其他事项或开展的其他项目,资助内容和标准经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一)凡符合本基金救助条件的教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北京市温暖基金会首都教职工爱心专项基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和“京卡·职工互助服务卡”复印件;
2.申请享受大病救助的,需提交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3.申请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救助的,需提供受助人单位账户名称和账号(用于救助金拨款)、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其他资助的,按照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决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证明。
(二)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由各高校工会、区县教育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字,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办公室。受助人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复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由市教育工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市总温暖基金负责同志签字后再转账下发。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拨打电话(010-65243843)或北京市教育工会网站(www.bjjygh.org)查询受助情况。
(四)教职工因触犯法律、法规,造成死、伤、残的,不予补助。
第八条 救助金的发放与领取
审批通过后,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将救助金打入受助人单位工会账户,由受助人单位工会代为发放至受助人。
受助人领取救助金时,须填写《“北京市温暖基金会首都教职工爱心专项基金”救助金发放凭证》,并在凭证“领款人”处签名;发放凭证的“受助原因”栏应根据受助人实际情况填写“重大疾病”、“因突发疾病死亡”、“因意外灾害死亡”等原因;受助人无法签名的,可由家人、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由单位(工会)代发的,工作人员应在“经办人”处签名。
各基层单位收到爱心基金后,须在一周之内填写发放凭证并及时返回到北京市温暖基金会,由基金会收回保管,作为专项基金的入账凭证。
第九条 基金使用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执行,由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按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