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2
设立目的
为缓解职工因未成年子女遭遇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为受到伤害的孩子和父母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申请条件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其子女未满18周岁,身体健康,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照顾子女康复和缓解会员家庭治疗、康复费用的经济负担。
1、参加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困难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50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5、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含超过18周岁在校学生)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①按照会员的未成年子女伤害程度的不同(详见《伤残等级分类领取互助金标准》),每份可以领取最高10000元的身体伤残互助金;
②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首次住院连续治疗期间,可按日领取康复照顾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③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首次住院连续治疗期间,可按日领取住院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6、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180天内身故,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0元的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5中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7、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按伤残等级领取5中规定的①、②、③项互助金相应份数的最高限额后,本期互助保障责任终止。
8、本计划规定的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
资助标准
互助费标准 |
互助金领取标准 |
||||
身体伤残 |
康复照顾互助 |
住院补助互助 |
精神抚慰和 |
最高互助金 |
|
互助金 |
金(每日) |
金(每日) |
丧葬互助金 |
待遇 |
|
50 |
最高10,000 |
27 |
15 |
20,000 |
27,560 |
100 |
最高20,000 |
54 |
30 |
40,000 |
55,120 |
150 |
最高30,000 |
81 |
45 |
60,000 |
82,680 |
200 |
最高40,000 |
108 |
60 |
80,000 |
110,240 |
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残程度: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和会员与其未成年子女的关系证明;
3、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残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未成年子女的伤残程度。
5、由会员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3、本条款“意外伤害”是指:突然的、非本意的、有外来致害物而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4、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