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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办法

2016-11-24

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身患重症疾病、遭遇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人民大学师生度过难关,秉承广大校友关爱人民大学师生的赤诚之心,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决定设立“关爱师生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成立“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关爱师生基金进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 关爱师生基金的资金来源于校友捐赠、社会各界专项捐赠、专项募集活动所得资金、基金利息、心平基金——关爱师生基金配比基金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凡国家统招的本科生和在我校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培养、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档案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均可享受关爱师生基金。

第二章  关爱师生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在校师生、离退休教职工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关爱师生基金补助:

(一)医疗补助:本人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以后,根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者可以从关爱师生基金中预支补助1万元。一年内(自申请之日往前折算)自付部分超过5万元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30%,一年内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其中加入学校“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优先考虑使用爱心互助金补助,补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超过5万元的,使用关爱师生基金补助,补助金额为自付费用核减爱心互助金补助后的30%。

因患病去世的教职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且本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医疗补助:有未成年子女的;有直接供养的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的;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并上报街道核准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补助金额为本年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的30%。

(二)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依法享受有关部门经济补偿后,家庭仍有较大损失和特殊困难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补助,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最高为2万元。

(三)因水灾、火灾、地震、失窃等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本人及家庭严重困难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最高为5千元。

(四)困难职工补助:经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困难的职工,补助内容和标准由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非紧急性资助及其他补助:经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需要补助的其他事项或非紧急性资助,补助内容和标准由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关爱师生基金补助起点为人民币2千元。享受关爱师生基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次。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关爱师生基金补助:

(一)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国家指定以外医院就医的;

(二)北京市明确规定不能给予报销的中草药(人参、鹿茸、灵芝、虫草、麝香等)费、营养费、免疫制剂费、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护理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三)因个人原因(如自虐、自残、自杀、酗酒、整容)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如打架、斗殴、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关爱师生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关爱师生基金最高决策机构是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15名成员构成,包括2名名誉主任,1名主任,1名副主任,7名职能部门委员,2名普通教职工委员,2名普通学生委员(任期一年)。名誉主任2名,由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担任;主任1名,由学校主管工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1名,由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7名职能部门委员由与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能部处领导担任;2名普通教职工委员与2名普通学生委员由师生共同推荐产生。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科教文卫体工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章程》及时研究、制定、修改关爱师生基金章程及管理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二)掌握关爱师生基金使用情况,对关爱师生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四)如遇紧急情况,管理委员会可以随时召开全体会议,就紧急情况的处理事宜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按照需要补助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分别由学生处、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进行归口管理。各归口单位针对实际情况提出补助标准与使用建议,报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审核通过后,报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资金核算机构及职责:

(一)受管理委员会委托,关爱师生基金在学校教育基金会账户内开设专用账户,对关爱师生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

(二)每年12月底,各归口单位对关爱师生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次年3月对上一年关爱师生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第四章  关爱师生基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 关爱师生基金的申请

凡需要补助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师生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人须从校工会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二)申请医疗补助的师生,需提交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三)申请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补助的,需提供本人情况说明,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非紧急性或其他补助的,按照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证明。

申请人须持以上材料到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助申请手续,行动不便的师生可委托直系亲属或者同学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各归口管理单位。受助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拟定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报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会办公室。管理委会办公室协商确定最终补助金额,报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管理委会办公室将补助决定反馈各归口管理单位,各归口管理单位协助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受助人死亡的,补助金由其生前供养的且没有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领取。

第十七条 受助人领取补助金时,须从校工会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发放凭证》,并在凭证“领款人”处签名;发放凭证的“受助原因”栏应根据受助人实际情况填写“重大疾病”、“因突发疾病死亡”、“因意外灾害死亡”等原因;受助人无法签名的,可由亲属或其他受委托人(需执授权委托书)代签。发放凭证由教育基金会收回保管,作为专项基金的入账凭证。

第五章  关爱师生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关爱师生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将在中国人民大学校园网及其他校内媒体公布,并向捐赠单位和各有关方面通报。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部门对关爱师生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基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1年发布

                            2013年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