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
首页 >  科学研究 >  热点聚焦
李青:增值税央地间收入分享:要激励,还是要公平?

2016-11-09


        112日中午,李青副教授根据她与博士生吴珊的研究,在我院学术沙龙上作了题为“增值税央地间收入分享:要激励,还是要公平?”的讲座,此次讲座由许光建副院长主持。

        李青副教授首先以今年5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引出增值税央地分享这一话题。与 “营改增”全面实施相配套的《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规定在2-3年的过渡期内,将增值税央地分享比例由75:25调整为50:50。过渡期结束之后,央地分享比例是否会被再次调整?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在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框架内全面考察增值税央地分享机制。

        李青副教授指出,增值税央地分享机制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的分享机制为“先分成后集中”,横向机制为基于“生产地原则”在省与省之间进行的分配。通过对代表性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央地分享机制进行考察,并与中国当前的央地分享机制比较后,归纳出“激励导向”与“公平导向”两种类型的央地分享机制。“激励导向型”机制的目的在于激励地方政府多收税,以实现财政状况的改善。“公平导向型”机制的初衷则在于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实现横向的财政公平。

        中国现行的“激励导向式”分享机制源于1994年分税制的实施,服务于当时提高“两个比重”的目标。它具有三大效应,一是促进地方政府积极发展工业,扩大税基的“激励效应”;二是拉大地区间增值税收入差距的“马太效应”;三是税收归属地背离于税源产生地的“背离效应”。李青副教授展示了实证分析的结果,验证了上述三个效应的存在。

        她提出,过渡方案虽然提高了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减少了改革的阻力,但并未触动到分享机制本身。而且,实际上仅仅调比例无法完全解决“营改增”给各省造成的税收减收问题。着眼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长期稳定,应跳出调分享比例的局限,重新思考增值税央地分享机制的设计。李青副教授给出的政策建议是,应明确央地分享机制的目标导向,在激励与公平之间做出权衡。在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逐步清晰、地方税主体税种逐步确立的前提下,增值税分享机制应从目前的激励导向型转向公平导向型。

        讲座的最后,与会教师对“营改增”的改革初衷、减税效应、政策建议的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