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8
许光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最近国家发改委发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规范价格指数市场的健康运行,合理引导市场价格形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知道,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价格对于资源配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价格机制要能够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具备若干基础条件。除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完善的价格指数体系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价格指数可以准确地反映市场价格的动态及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生产、生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以及合理利用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编制和发布的各种各类价格指数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及时,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特别是市场价格调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个方面,一些市场研究机构、一些行业协会以及一些公司也开始采集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发布价格指数。有的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确实有利于提供更加丰富的价格信息,满足市场主体对于价格信息的不同需要,对于促进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一些价格指数,由于产品价格信息不够准确和及时,或者编制方法不够科学,对于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了逆向调节作用。更应注意的是,还有一些价格指数,由于经济利益驱动,随意性较大,产生了误导市场主体行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加剧了市场价格波动。因此,为了促进市场价格体系的健康运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迫切需要对这一类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监管。《办法》的出台势在必行,正当其时。
《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价格法治建设,建立健全价格指数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价格改革和市场体系改革,各种各类价格指数不断产生,说明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对不同的价格指数信息的需求是巨大的,也反映了有关市场开发和研究机构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市场机构借鉴国际市场成熟做法的成果。对于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包容和支持的态度,同时探索如何通过法治建设的途径加以规范。此次出台的《办法》就体现了通过规范促进发展的导向,符合“放管服”的改革方向。《办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并未设定准入门槛,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无需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等获取资格。主要从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所需基本能力的角度出发,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这是保证价格指数市场正常、规范运行的基本需求。
《办法》内容全面,要求具体明确,很好的体现了通过规范促进价格指数服务市场主体的水平不断提高。《办法》规定了价格指数编制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包括对价格指数的命名提出了具体要求,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这样的规定合情合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更加有利于用户的合理使用。
《办法》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也作了具体可行的规范。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价格指数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以确定价格指数编制和发布行为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为可能采取的惩戒措施提供依据。
对于价格指数编制和发布进行规范,是价格法治建设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举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