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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性监管理论及其本土适应性分析

2016-03-31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6年第1期     
  

        政府监管一直是传统的西方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重要议题。世界范围内,学界对监管的研究呈现多学科的特征,尤以政治经济学视角、法和社会学视角的研究最具影响。当前,我国对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立基于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具体而言,即是上述公共利益理论和私人利益理论,其中尤以公共选择学派的管制经济学影响为大,而对以回应性监管(responsive regulation)理论为代表的法和社会学视角的监管理论研究重视不够。与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不同,法和社会学视角注重法在现实社会中运用,这一视角下的回应性监管理论强调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组织、社会规范、文化、价值和社会系统的影响,并且不对公私组织、公私利益作一分为二的区划。这一视角之下的监管研究注重法律、经济以及政治系统间交流的方式,同时也着眼于这种交流中的阻碍因素。

         本文首先分析了在20世纪60-70年代西方国家社会性监管兴起的背景下,艾尔斯的经济学博弈论研究背景、布雷斯维特的社会学和犯罪学研究背景如何共同促成了回应性监管理论的提出,并强调塞兹尼克的“回应性法”理念、艾尔斯和布雷斯维特对监管实践的长期观察也对理论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在此二维动力的推动下,艾尔斯和布雷斯维特提出了回应性监管理论。该理论倡导建立混合型的监管体系,这种体系强调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之间管治权的合理分配,并且政府和非政府部门间的互动也应当被纳入政府制定监管政策时的考察。

        法社会学视角之下的回应性监管理论对弥补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监管研究的弊端有重要作用。它以治理术理论、法律的自创生理论、回应性法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纵向的聚焦监管策略的“金字塔理论”和横向的关注监管主体间监管权分配的方案,强调同等回应、劝服优先、惩罚为盾、手段多元,并随后发展出智慧监管、具有中心结点的网络型治理、后设监管、优基监管等衍生理论,意在构建出监管活动的新模式。

        具有该理论特点的监管实践在西方国家取得了显著成效,集中体现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实行“罗本斯监管模式”、企业自我监管、行业自我监管以及第三方监管方面的系列改革。这启示我国要重视政府之外的组织在监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增进政府监管与政府之外组织监管间包容性理解,综合运用政府和政府之外主体的监管手段,以及重新界定监管活动中政府的作用。然而,该理论在我国当前的公共管理生态之下的运用,还面临着治理格局不完善、法律系统反身及法治基础薄弱、监管能力不足和效率受限等问题,因此既要充分借鉴其经验,又不能盲目照搬照抄,而是要结合我国政府监管的具体环境,渐进式地选择推进。

        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应当依据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这被视为新形势下中国监管型国家建设新纲领,里面的一些思想与西方回应性监管理论有着类似性。在监管改革的实践中,我国可以通过改革现有监管格局、逐步扩充当前的监管力量并提升监管力量的能力、加强被监管者的动机监控和实行跃进型的渐进监管措施来改善回应性监管适用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达成监管目标,实现监管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