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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校友导师管理办法

2017-04-05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校友导师管理办法

为贯彻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路线”、“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精神,培养公共管理领域的领导者,学院充分发挥校友的作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帮助学生提升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学院将采用学业导师和校友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对我院学生进行联合培养,邀请学院优秀校友担任全日制在读学生的导师,搭建校友与在校生的沟通平台,打造学院校友平台。校友导师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聘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恪守伦理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热爱中国人民大学和公共管理学院,认同学校和学院的组织文化、教学和发展理念,能够配合学校、学院完成人才培养目标,具有奉献精神。

(三)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在本岗位已取得优异成绩,熟悉本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为学生的职业选择和职业发展提供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职场生活、提升职业能力、把握就业机会。

(四)参与学院校友导师代表大会及指导学生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 导师工作职责

(一)每位校友导师指导1—3名学生,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发展指导。(二)校友导师和本院学生进行双向选择,具体工作由校友办、教务科、MPA中心办公室共同完成。

(三)通过会面、电话、邮件等形式主动与学生保持联系,每月至少联络交流一次。

 (四)配合学院安排,参加学院校友导师代表大会及指导学生的相关活动,如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三条 聘任程序

(一)校友个人提出申请。

(二)公共管理学院院长、书记办公会审议导师资格。

(三)为校友导师颁发聘书,聘期四年。

第四条 考核机制

(一)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二) 年度考核。导师填写考核表,撰写年度总结。由公共管理学院长、书记办公会审议决定考核结果,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合格继续下一年工作,不合格第二年转为试聘,如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则立即终止导师资格,该聘期结束,四年内不再批准其导师资格。所指导学生由校友办和相关教务科室协调新导师进行指导。

(三)聘期考核。导师填写考核表,撰写聘期总结。由公共管理学院院长、书记办公会审议决定考核结果,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合格可根据学院和导师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不合格不予续聘,且四年内不再批准其导师资格。


本文件自发布日起执行,由院长书记办公会负责解释。